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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一個花季少年緣何被判無期?——劉大蔚走私武器案的法律分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1:42:46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也就是說,該類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最終也即是國家、社會與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24支仿真槍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產生的破壞力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否則只能說明目前我國的經濟秩序已經經不起任何風吹草動了。該走私行為卻被科以走私武器罪,判無期徒刑,這種結果可以說是不能被社會所認同和接受的。因為此判決打破了刑法的邏輯體系,導致審判結果太過荒誕——就像偷盜行為被處以故意傷害罪。

  其次,沒有將“仿真槍”“槍支”“武器”區別對待。所謂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即,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對象是武器、彈藥。

  1.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對象為武器、彈藥。

  根據“兩高”2014年8月12日《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的規定,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解釋”還規定: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屬於廢物的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仿真槍、管制刀具,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仿真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號2001年11月30日),對“仿真槍”有嚴格的界定。

  3.仿真槍可能是槍支,槍支也可能是武器,仿真槍卻不可能是武器,否則,界定“仿真槍”就失去了意義(從前文中,可以看出24支“仿真槍”性狀)。由於“仿真槍”“槍支”與真正的“武器”性能、殺傷力相距甚遠,而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相當高,如果將走私“仿真槍”的行為定性為走私武器罪,勢必加重對被告的刑罰。“解釋”規定,對於走私“仿真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刑法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規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的量刑幅度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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