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 政府代繳行為合法嗎?
據記者了解,排污費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堅持“誰排污,誰繳納”原則。根據我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排污費。
顯然繳排污費是企業的義務,不是政府的義務,樂平市政府替企業繳納排污費,是典型的亂作為,同時也是違法行為。
毫無疑問,征收排污費目的既在於懲戒,也是為用於治理補償。向企業征收排污費,本是對排污者的一種懲戒,意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讓排污企業付出與排污量對應的成本,用這一成本約束企業,促使企業增強環保意識,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同時,它本身也可以倒逼企業污染減排技術的采用和創新,并籌集環保資金。
此外,管理條例中還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此外,《新環保法》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由此可見,為企業污染“買單”的人正是原本該遵循法規征收排污費者。
政府買單錢從哪兒來?
值得關注的是,政府的財政資金來自稅收,政府用財政資金替少數企業繳排污費,是一種不該有的浪費,違背了納稅人的意願。政府為企業代繳的錢來自於財政,而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費要按照收支兩條綫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進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