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點評】“現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20多年的時間過去,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
程雷說,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擬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