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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人民警察法擬大修 聚焦三大關注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35:37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點評】“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樣一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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