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時任南馬峪村會計的王從軫告訴新京報記者,當年8月4日早上五點,洪災過後自己趟水進村,從村民處了解到有人被水衝走的消息。上午8點多,當時的主要鄉鎮領導一行數人來到村裡,指揮救援和善後。
王從軫稱,當時他已經核實到,村民楊福珍家中3人和付廣萍家中兩名老人被衝走,除老人辛世春外,其他四名村民遺體均被找到。當時鄉鎮領導進村後,他便口頭告知“村裡死亡5人”的消息,後來,經過仔細核實,又將死亡人員具體信息書面遞交鎮裡。“但鄉鎮政府怎麼往上報,村裡就不知道了。”
王從軫透露,據他通過其他村了解到的情況,這場洪災全縣喪生總人數應該有30餘人。
追問 瞞報災害死亡人數如何追責?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其第六十三條則進一步闡釋為,“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根據情節,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既然有法可依,為何仍會出現瞞報事件?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看來,這種情況的出現,與部分基層政府畸形的政績觀有關。汪玉凱表示,基層官員在升遷時,往往會面臨重大安全突發事故“一票否決”的情況,在這種壓力下,為了防止影響升遷,部分地方官員本著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將事故影響“往下壓”。在他看來,突發災害信息不僅不應該瞞報、少報,更應當向社會公開。
瞞報死亡人數,當地領導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專家李洋說,對於謊報、瞞報領導幹部的追責,除了按相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進行黨內問責。《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提到,對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要加重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