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不影響市場公平、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下,可以靈活處理假冒偽劣產品,但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場,卻應當被嚴格禁止。因為,高仿產品本身的真偽性就存在爭議,如果是用於個人收藏,還不至於影響市場秩序,但若以偽充真,拿去公然拍賣,這就和“知假售假”本質上沒多大區別。
法院拍賣“高仿LV包”的程序,以及在拍賣中標明是“高仿”的舉動,似乎并沒有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違反《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售賣假冒商品的規定,可它卻在潛意識中告訴人們:“只要標明是高仿的產品,就可以隨意購買,真假與否全憑喜好自定。”這種錯誤的導向,可能會引導更多的人把“知假售假”不當一回事兒,反而成為一種大行其道的潛規則。
法院公然拍賣高仿產品,從程序正義層面可以理解,可如果僅僅著眼於利益鋌而走險,將這些高仿產品推到一個名正言順的位置,卻是在擾亂正版原作消費市場的秩序。從文化傳承的角度來看,高仿文化、仿真藝術是迎合市場,滿足文化多元化的必然需求,但如果只迎合市場需求,忽視對正版原作的基本尊重,那麼這種行為將會嚴重損害我國司法機關形象,也違反法律保護合法商標法益的本旨。
聯系到前不久的喬丹商標之爭,可以清晰地看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雖說一些高仿產品能够得到社會情理的認可,但不代表能在法律層面得到認可。如果對本身已經涉嫌侵權的產品,還繼續視而不見甚至於將其二次推向市場,那麼對於國內消費市場的產品原創性,無疑弊大於利。所以,法院拍賣高仿產品,不僅侵害了原本的LV商標權益,更深層次的危害,是這種本不應該被允許的做法,卻被披上了一層看似合法的外衣,若沒有及時打住,那麼隱匿在這層合法外衣下的公權力,還會被濫用。(來源:南國早報 作者:宋瀟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