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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犧牲了趙春華,換不來法治尊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8:25


  趙春華終於要上訴了,律師決定為她做無罪辯護。這個僅僅擺了兩個月氣球攤的大姐,因為攤子上用來打氣球的6支氣槍被鑒定為槍支,以非法持槍罪被判徒刑三年六個月。為了省錢,為了不給女兒惹麻煩,她原本不打算上訴。

  公安部相關規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准是考慮到人體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同時指出,公安部相關標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規來辦的,“這個標准是看能不能致傷,但是能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兒”。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也就是說,哪怕有標准,但在執法和裁決的過程中,也應該考量具體情節,不是每個案子都需要進行重罰。

  有人辯解說,惡法亦法。這個案子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即使法本身是惡的,但也應當尊重法律的裁決,犧牲一個趙春華,成全法律的威嚴,在他們眼裡,是值得的。但他們忘記了,法律誕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人性善良。法律應當是公平的,不偏向任何一方,只要能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需要趙春華的犧牲,也能獲得令人尊重的效果。

  真的要追究程序正義的話,對趙春華的判決更是站不住腳的。禁止民間擁有槍支,是國家法律的要求。但何謂槍支,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僅是從槍支的性質和外觀等作出的定義,對於什麼是槍支,尤其是大量非制式仿真槍、玩具槍如何鑒定,執法的過程總需要一個標准,公安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就經常面對這個問題,於是公安部出台了相關槍支認定標准。但這個標准經歷過兩次比較大的變化。現行的2007年的新標准,只相當於2001年舊標准的十分之一,槍口動能從大約16焦耳/平方厘米猛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這樣一來,導致涉槍案件大增。趙大姐氣球攤上的氣槍槍口動能在2到3焦耳/平方厘米之間,僅僅超出來一點點,就被認定為“槍支”。標准的起草人講得很清楚,標准是標准,判決是判決。對法院和檢察院來說,標准可以作為一種參考,但并非人大立法確認的法律。檢察院和法院,完全可以對是否是槍支,作出獨立自主的司法判斷。

  從情節上看,趙大姐的攤位是從2016年8月從一個老漢處轉手過來的,兩個月之間也沒有什麼事發生,并且按月繳納管理費,這意味著存在管理方。如果趙大姐違法,賣攤位給她的那個老頭,同樣也該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收取管理費的管理方也存在監管不嚴的責任,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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