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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蘿蔔招聘”,尚需標本兼治
http://www.CRNTT.com   2017-11-09 23:11:03


 
  從本次公布的“處理規定”的內容來看,其最大的亮點當屬“細化”。過去人們談到事業單位招聘中出現的問題時往往只是泛泛羅列一些現象,而本次規定中針對違規違紀行為則有明晰而具體的指向: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准(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正因為明晰而具體,外界判斷一次招聘是否規範就更容易取得共識,而不會陷入以往輿論一邊倒地質疑而當事人兀自振振有詞的尷尬之中。

  輿論在討論事業單位招聘亂象的時候幾乎都會不約而同地提到違規違紀成本這樣一個議題。本次規定的又一亮點在於既明確了對負責招聘者違規的追責,也制訂了應聘人員違規或將記入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等處罰措施。鑒於違規招聘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今後是否還應該繼續提升招聘相關責任人員的違規違紀成本,進一步加大制度的約束力和威懾性,自然是一個不妨討論的問題。

  “因人畫像”、“蘿蔔招聘”的本質是腐敗,毫無疑問,遏制事業單位招聘亂象,反腐的通則在這裡依然適用,那就是必須依賴信息的公開,必須借助輿論監督的力量,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招聘的全程監督機制。實際上此前有關部門已有一些寶貴探索,如有的地方要求面試必須全程錄像、筆試試卷和面試音像資料保存至少半年、整個公開招聘過程紀檢監察部門都參與監督等等,如何結合各地的經驗,制訂出一個被證明行之有效而且可以普遍實行的監督制度,和人社部最新公布的處理規定相結合,做到標本兼治,應該是未來追求的方向。(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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