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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阻攔高鐵發車事件的諸多遺憾
http://www.CRNTT.com   2018-01-11 20:55:06


 
  因此筆者認為,這個延誤的責任不能僅僅讓當事人來擔,執法者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平時難道都不做危機演練嗎?如果面對一個撒潑的一只手還抓著手機的女人,你們都拖拖拉拉抬不走,那麼真正的恐怖分子來了,你們豈不是要方寸大亂了?

  當然,筆者并不是要鼓勵執法者行使暴力。美聯航暴力趕客時,上海警察暴摔抱小孩的婦女時,筆者都曾撰文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暴力嚴重過當。像羅海麗把門這種事情,幾個大男人移開這個女人不應該是一件難事,不能因為乘客手裡拿著手機拍,就不敢抬走她,我想這次的現場處理之所以拖沓,就是因為面對拍攝,工作人員懵住了,忽然不知道工作該怎麼做了,因此導致了婆婆媽媽。這些需要多反思,慢慢積累經驗。有現場拍攝是好事,有利於固定證據,文明執法,也有利於事後複盤。春運又快到了,希望鐵路方向能够加強危機處理的演練,讓工作人員不僅能迅速地解決問題,而且還要專業、得體地解決問題。

  相關的後續處罰,也有遺憾。羅海麗所在的單位,合肥市廬陽區教體局率先決定對其停職檢查,感覺怪怪的。有權對羅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是鐵路公安,違法行為既不是在學校發生的,也不涉及本職工作,學校的停職有一事兩罰的意思,似乎一個人只要輕微違法,在單位裡就可以被開除或停職(這可能是要停發工資的),這是過去單位包辦一切的年代遺留的壞習慣。可是這樣的話,勞動合同情何以堪?在列車上吸煙也要被罰款,筆者想問一下教體局,如果老師在列車上吸煙被罰了,你們也要給予停職嗎?

  有的人說,羅海麗不守規則,所以不能當老師,應該被開除。這就更奇怪了,任何人這一輩子都有大把的不守規則的概率,因為這個世界的規則實在是太多了呢,規則當然要遵守,但如果出現不守規則的情況,應該付出適當合宜的代價,這代價付過以後,就應該兩清了,這才是現代生活的常識。否則,如果一個人僅僅開車闖了一次紅燈,就要被追責一輩子嗎?

  安徽鐵路公安方面稱,2000元罰款依據的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和第95條,認為羅的行為屬於“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說也說得過去,但也有一種定性過重的感覺,因為擋在車站裡靜止的列車門前,和站在高速列車的前方截停,畢竟不可同日而語,何況當時幾個工作人員如果能短時間移開女子,根本不會造成這種局面,更不會導致列車繼續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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