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信息值得關注與核實,那就是網上有自稱羅海麗的人撰文稱,當天的G1747次車,本來就延誤了,原定16:39發車晚點到16:52發車,晚點了13分鐘。通常,列車晚點也不會給乘客詳細的說明和道歉,更不要說賠償了,乘客是無權說三道四的,只能認命。既然存在大量無理由無代價的列車晚點,那麼偶爾遇見一兩次乘客晚點,列車應不應該等他一會兒?比如10秒?自稱羅海麗的那篇自述說,“只要我老公10秒內能下來,就沒事了,麻煩他用對講機叫樓上放一下行,但他們就是不幫我說。”果真如此的話,也許可以說,羅的過錯是現場工作人員的不專業引起的。
規則應該遵守,但規則的制定也要遵守公平和對等的原則,否則鐵路方面晚點了沒代價,乘客出點錯,既不能現場商量著辦,在合理範圍內靈活安排,又是停職又是罰款,而同樣也有欠妥地方的鐵路方面卻一點責任也沒有,那麼這就不像是一個好的規則,是不公平的。(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陶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