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輿論場的頭條幾乎都被崔永元曝光演藝界“陰陽合同”一事“霸占”了。最近消息是,崔永元再次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其曝光的一份“4天6000萬片酬的合同”與演員範某某無關。但樹欲靜而風不止,延燒到範某某身上的質疑之火很難熄滅。
這事到目前為止,顯然已脫離了崔永元最初發微博的目的。可以說,可能存在的“陰陽合同”或“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公共利益討論,源頭是崔永元和馮某、劉某之間的私人恩怨——他的爆料,起於二人導演或編劇的電影涉嫌影射自己,之後又要出第二部的憤怒。換句話說,他曝光某些涉偷稅漏稅亂象,只是他解決私人恩怨的“手段”。
一般來說,私人恩怨,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價值判斷受制於個人情感傾向,無法輕易給出對錯之分。畢竟,其中的是非對錯,往往涉及私人之間極其私密的互動過程,爭論雙方都有可能拿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崔永元可以怪劉某不守信用,但劉某同樣可以怪崔永元小肚雞腸,“吃瓜群衆”看個熱鬧,但法律或任何公權力機構,都不太可能對太私人化的糾紛做出有效裁決。換言之,就算在公共問題上張三對、李四錯,也未必意味著,二人的私人糾紛中必然是“前者是、後者非”。
從這個角度來說,即使承認崔永元曝光“陰陽合同”有極強的公共價值,也不得不說,他以此為“武器”解決“私人恩怨”,或許有些欠妥。
許多熟悉涉及公共利益討論的人,對於這種“攜公器以報私仇”的手法,應該不會陌生。遺憾的是,至今依然有許多人曾深受此苦,而不自覺律己。
我們不反對圍繞公共話題的討論,更要支持維護公共利益之舉,但介入的熱情,不應純粹是基於對私人恩仇的道德審判欲。否則,這不僅會損害維護公共利益的嚴肅性,也可能損壞個人交往的私密性和個人價值自由,造成所謂的“公私難分”。
在崔永元引發的這場爭論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與非,就有演變成個人私德上的對與錯的態勢,此時的私德一定程度上已被綁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