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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多次舉報垃圾短信被拉黑
http://www.CRNTT.com   2018-06-22 18:36:37


  垃圾短信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諸多騷擾,為國人所痛恨。為此,工信部於2015年制定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違規者將承擔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為了讓以上規定能够落實,工信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周先生正是通過該中心對垃圾短信進行的舉報。事實上,舉報垃圾短信提供者,不僅是維護自身權利,也是在履行公民的社會責任,更是符合國家規制垃圾短信的制度設計。

  可是,事情的發展卻事與願違。周先生深入探究發現,銀行以及一些軟件的短信發送業務是與第三方短信發送服務商合作的,正是這些短信服務商以及電信運營商將之拉入了黑名單,使其無法收到銀行通知、驗證碼等服務類短信。理由卻是他曾經常舉報垃圾短信,而要解除則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并寫上不再投訴。

  這著實吊詭。正如周先生質疑的,“我舉報了垃圾短信,不封禁發送方,反而封我?還要我保證不再舉報?”對此我們不禁要提出三層疑問。一,究竟誰把周先生的舉報情況與信息,提供給了短信服務商?對舉報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這本是舉報處理部門的最基本倫理。二,對於周先生所舉報的垃圾短信,有關部門有沒有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相關辦理情況反饋給舉報者?三,短信服務商以及電信運營商豈能因周先生的依法舉報行為將其拉黑?

  當下,人們之間的交流已經更多地通過微信等網絡平台,而短信卻依舊是人們與銀行以及各應用交流的重要平台,其所附帶的驗證碼更是銀行等部門核驗交易方信息的重要途徑。將周先生拉黑,這顯然嚴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極端情形下,如果周先生的銀行卡被盜刷,而其因未收到交易信息造成未及時掛失,進而導致進一步盜刷,相關擴大的損失甚至需要由短信服務商以及電信運營商承擔。

  國家建立了垃圾信息舉報及處罰制度,相關部門有必要為該項利國利民的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機制,妥善保護舉報者,構建起完整的調查、處理、反饋流程,讓舉報者遠離被舉報者的打擊報複,同時讓濫發垃圾短信者受到應有的嚴懲。(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舒銳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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