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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頻發 當地旅游部門和OTA平台等責任難逃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9:10:24


 
各方責任亟待“法定”

  “OTA等平台向消費者提供信任機制,在出現了類似本次泰國游船傾覆這種給消費者人身健康、財產等造成重大損失事件後,是無法完全免責的。”中國社科院國際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黃晉直言。還有專家告訴記者,雖然業界對於《電子商務法》中電商平台應負責任的範圍還未完全形成統一意見,但專家普遍認可這些平台應擔有:對於平台內經營者的篩選和監管責任;對於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的義務和責任等。

  以涉及本次事故的飛豬為例,記者在該平台發布的《飛豬國際2018年度招商資質細則》中發現,商家如果要入駐飛豬國際,需要提供企業、行業和品牌資質,其中,企業資質包括:公司登記注册文件:商業登記證或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或公司注册證;稅務登記或者最近一期交稅的證明文件等五項。

  而飛豬方面也表示,該平台對提供目的地旅游商品預訂的商家以及商家發布的商品內容均有規則要求,例如各項資質、寶貝屬性一致、商品如實描述、信息完整、費用明確、清晰告知等。而此次“鳳凰”號事件涉及的商家均具有旅游相關資質。飛豬表示,經核實,“鳳凰”號屬於TCBlueDreamco.,Ltd所有,後者是泰國當地合法合規的旅行社,在泰國當地具備合法運營地接業務和出海業務的資格,船齡在使用年限以內。

  此外,記者從多家旅游企業處獲悉,目前,飛豬、驢媽媽、途牛等多家旅游平台均已對本平台上的相關產品啓動自查。

  上述專家也表示,近年來,網購這種新興消費方式在整體消費規模中占比越來越大,然而,由於《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對電商消費的相關規定內容仍不完善、不够有針對性,因此平台企業責任範圍到底多大還需要進一步“法定”。而這也成為了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草案三審稿》中備受關注的核心內容。該政策有望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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