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冰冰案是我國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案件:專家釋疑——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不追究刑事責任?
偷逃稅款規避監管的“拆分合同”無效
記者問:稅務部門認定,範冰冰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并少繳營業稅及附加。那麼,拆分合同方式是不是指的“陰陽合同”?
潘超答:“拆分合同”,實質就是指“合同拆分”,將一份合同拆分成若幹份合同。如果合同雙方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而拆分合同,并且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那麼這類“拆分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反之,則為非法的“拆分合同”,譬如“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實質上是一種違法違規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胡功群答:“拆分合同”就是指將一份總合同分成若幹份合同,拆分合同,看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貌似是兩情相悅的,但如果拆分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規避監管偷逃稅款,則是違法行為。合同主體間合意但不合法,對合同雙方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因此拆分合同如果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一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無約束力。因此稅務部門對於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