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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四大焦點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07:34


 
  童新認為,其他乘客當時的心理狀態應該是從衆和觀望的心理,群體裡沒有人站出來制止,我不會“出頭”。此外,大家對兩人的情緒狀態和攻擊行為的顧慮,出於自我保護的意識,也不願把麻煩招到自己身上來。

  “還有一點原因,就是乘坐公交車的乘客可能大多沒有駕駛經歷,沒有對兩人爭執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直至慘劇發生。”童新說。

雙方互毆行為涉嫌犯罪

  官方在公布事故原因時也說明,當時在公交車上互毆的雙方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胡功群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指行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搶劫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建說,公交車是一個公共的環境場所,人員流動頻繁,公交車的行駛安全事關不特定人民群衆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客觀行為上分析,此案中司機冉某正在駕駛公交車,車輛的行駛安全涉及當時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但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二人發生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由於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互毆致車輛失控,二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對於劉某與冉某鬥毆行為,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副教授丁勝明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中。一般認為,第一百一十四條是危險犯,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是實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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