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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大數據治理 明確數據資產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4-01 16:38:57


 
大數據治理必須提上日程

  雖說圍繞大數據治理,國際上已有不少成功的實踐和研究探索工作。“比如從國家層面促進數據共享開放、保障數據安全和保護公民隱私的政策和法規。針對企業機構的數據管理能力評估和改善,面向數據質量保證的方法與技術,促進數據互操作的標准等,還存在一些問題。”梅宏說。

  “比如大數據治理概念的使用相對‘狹義’,大都以企業組織為對象,僅從一個組織的角度考慮大數據治理的相關問題。但大數據治理需要突破組織邊界,從行業內和跨行業、區域內和跨區域、全國到全球多個層次考慮。”

  與此同時,梅宏認為,“目前對大數據治理內涵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識。不同人從組織業務和管理流程設計、信息治理規劃、數據管理與應用等不同的視角,給出了大數據治理的不同定義。有些認為大數據治理是IT治理的一部分,有些著重於制定與大數據有關的數據優化、隱私保護與數據變現的政策等。”

  “最後,大數據治理相關的研究實踐多條綫索并行,關聯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足。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和法律制度等較少被納入數據治理的視角。大數據管理已有不少可用技術與產品,但缺乏多層次管理體制和高效管理機制。”梅宏稱,除了不斷完善發展相關技術以應對各種新型攻擊挑戰外,企業安全保障制度、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和國家通過法律確定的強制手段還有待完善。

  “數據作為一種資產的地位仍未通過法律法規予以確定。如何有機結合技術與標准,建立大數據共享與開放環境仍需要進一步探索。”

數據的資產地位需加以明確

  針對這些現狀,梅宏院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認為在大數據治理體系上,需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明確數據資產地位;兼顧現狀及發展,建設適合國情的良好的數據管控協調體制和相應的管理機制;制定促進數據共享開放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範,實現政府部門的數據共享,規範市場主體間的數據流通和交易,建設政府主導的數據開放平台,促進政務數據和行業數據的融合應用;出台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的法規法規,保障國家、組織和個人的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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