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是作為法律監督部門的新晃縣檢察院沒有履行立案監督職責。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也早已規定了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行為予以監督。
當年涉案人員依然難逃罪責
本案中的一個關鍵人物是時任新晃一中的校長黃某某。作為被害人的領導,又是黑惡勢力杜少平的親戚,也是案發操場的實際管理者,不論是在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黃某某均難辭其咎。
最終導致案件沉寂16年真相未明的,則是相關部門和人員集體的沉默。從此次挖掘屍骨的情況來看,操場雖大,但仍然可以比較精准地定位在三百平方米的範圍內進行挖掘,這說明犯罪綫索一直以來都是明確且有根有據的。
16年後的今天,大家更關心的是追責問題。本案牽連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比較簡單,可能涉及故意殺人、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包庇等罪行。
但是一些人擔心,時過境遷,就算查明當年一系列涉案人員,因為刑法上的刑事追訴期限問題,一些人可能會逃過刑事處罰。本案不存在此種擔憂,因為本案屬於“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只要查明本案事實,應當為此案承擔責任的人將難逃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