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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平案:正義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http://www.CRNTT.com   2019-06-26 18:17:11


 
  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此案重見天日,是公安機關在審訊偵查過程中,發現了杜與當年鄧世平失蹤有重大關聯。警方隨即對當年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重點審查。通過審訊,有兩人分別供述鄧世平已被杜少平殺害,并協助其移屍至新晃一中操場埋屍的事實。

  從目前的新聞看,主嫌杜少平對殺人埋屍并未供認。當然,即便犯罪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零口供”下也可以定案。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文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什麼叫“證據確實、充分”,一是案件事實都要有證據;二是每一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三是綜合全部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而報道中的“移屍”一說,暗示可能埋屍地并非凶案的第一現場。因年代久遠,是否還能找到當年的第一現場?現場痕跡等是否還合乎取證的需要?凶器為何及凶器還能否提取?作案有幾人?時任校長黃炳鬆有無參與此案?對於一起凶案的實體正義來說,任何一位責任人漏網,都是正義的缺失。

  更何況,這并非一起簡單的殺人案。此案被普遍認為源起死者的工程監理工作。綜合公共輿論場上的各路信息,杜少平系校長黃炳鬆的外甥,他承包該工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鄧生前舉報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款支付,是否存在違法違規?

  目前雖不能預斷黃炳鬆在鄧世平失蹤和學校工程發包中存在何種責任,但至少,黃作為案件重要的關聯人,需要及時調查及時取證——或排除嫌疑,或采取強制措施。6月23日,新晃縣紀委監委已對黃炳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這部分解除了民衆對黃炳鬆可能脫罪的焦慮。實現正義,不容放縱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黃是否涉案,責大責小,也都要證據來說話。

  深埋16年的鄧世平失蹤案,也觸發了更多的案外案。在鄧世平失蹤後,當年職能部門的諸多反常行為和消極作為,是否涉嫌瀆職?這些反常與不作為的背後,是否存在人情操作或權錢交易?凡此種種,都需一一查實。若殺人者真有“保護傘”,任何一把“傘”的漏收,也同樣是正義的缺失。

  據新華社報道,懷化市、新晃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深挖犯罪嫌疑人杜少平背後的“關系網”和“保護傘”,目前已有初步進展。在實現公正之路上,我們樂見“進展”;更希望在輿論熱潮逐漸消退之後,職能部門仍能保持深挖勤耕的態勢,不斷取得“進展”,并適時發布信息以回應社會關切。有關鄧世平案,正義還在路上,圍繞此案討論“遲來的正義”實在有點奢侈。此刻我只想引用另一句法諺:

  正義不但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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