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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故意傷害罪”亟須調整入罪門檻
http://www.CRNTT.com   2019-06-27 20:24:01


  隨著“女孩深夜遭暴力傷害”視頻的廣泛傳播,其中令人發指的瘋狂施暴畫面激起了整個社會的強烈公憤。進一步細讀警方公布的受害者傷情信息——“臉部軟組織挫傷,經治療目前已出院”,對於該事件的事後會讓人產生某種不安。因為如果“臉部軟組織挫傷”傷情屬實,那麼按照現行法律,施暴男子恐怕很難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衆所周知,依據刑法,“故意傷害罪”的基本入罪門檻實際上是,受害者至少必須達到“輕傷”的受傷程度;而“臉部軟組織挫傷”,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僅屬於“輕微傷”,尚構不成“輕傷”。這也就是說,盡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畫面極其凶殘、猖狂,仍很可能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入罪門檻。

  當然,即便不够故意傷害罪入罪門檻,鑒於視頻畫面中施暴男子還存在“欲脫女子短裙、扯開胸部衣服”等行為,施暴者仍可以通過其他罪名被追究刑責,如“強制猥褻罪”、“尋釁滋事罪”。

  但盡管如此,這一以暴力傷害為顯著特征的違法行為,卻可能僅因受害者達不到“輕傷”標准,而無法“名正言順”地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事實上,按照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許多在普通民衆看來十分嚴重惡劣的人體傷害,實際上都可能不算“輕傷”,如以“面部”傷害為例,除了“臉部軟組織挫傷”,“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同樣也都屬於“輕微傷”,構不成“故意傷害罪”。

  這也就是說,人體傷害認定以及相應的“入刑”標准上,現行法規實際上都存在某種“門檻偏高”的問題,不僅“輕傷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准偏高,而且“輕傷”的認定標准本身,同樣也有偏高之嫌。

  有鑒於此,要想充分嚴懲各種故意傷害違法行為,儆效尤,有效減少類似“女孩深夜遭暴打”之類暴戾事件的發生,除了對個案的關注,恐怕也要考慮在立法層面進一步健全完善針對故意傷害罪的制度設計,改變其“入罪門檻偏高”狀況,如或者將“輕微傷”也納入犯罪範疇,或者降低“輕傷”的認定標准。正所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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