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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這味藥如何醫好“城市上空的痛”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56:36


 
  有觀點認為,應當設立“高空墜物傷害罪”,對能查明高空墜物是故意拋擲或者經過行政處罰仍不整改而造成的,進行刑事處罰。同時,參考酒駕入刑,將高空拋物作為行為罪而不是結果罪,對未致人受傷的高空拋物行為也應追究責任。

  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指出,高空拋物行為入刑必須有個前提,即有證據能够證明“物”是誰拋的,查清楚了才能够定罪,不能查明事實,那刑法上是無法定罪的。如果查得清楚,那麼刑法的現有罪名是足够的、是能够解決的。具體來說,如果故意高空拋物致人死傷,那麼有相應的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罪等來規制。如果只是過失拋物引起死亡,那麼有過失致人重傷罪等來解決。

  在周光權看來,設立專門的高空拋物罪名的主張,是沒有道理且沒有意義的。“刑法增設罪名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普遍立法,即不能針對特別罕見的事情立法。實際上,高空墜物傷人案件最後能够形成刑事案件的很少,十分特殊,基本上都是屬於特例,而針對這種特例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一個罪名,這是不符合科學立法原則的。”周光權強調說。

多層次制度設計解決高空拋物問題

  被害人可能只有一個人,但整個樓幾十號人都有可能連帶進去,由此導致了新的不公平。顯然,高空拋物致人損傷的責任認定,十分考量立法智慧。

  究竟該如何進行制度設計,才能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呢?如果單純靠法律規定無法徹底解決問題,那又該如何切實地保護無辜受害人權益呢?多位人士建議,建立多層次有效機制解決高空拋物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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