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話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意味著,教師的懲戒權已不只是於理論理念上的探討,而要步入具體規則的制定,從而在法律法規層面為教師用好懲戒權鋪平道路。
曾幾何時,懲戒權幾成敏感話題,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懲戒權與變相體罰有何區別?諸如此類問題,時常引發輿論的爭議。隨著賞識教育理念的勃興,以及人們權益意識的提高,許多老師都陷入“不願管,不敢管”的困境。尤其是當老師的嚴格管教動輒引發與家長的矛盾衝突,面對一些孩子的違紀違規行為,或公然破壞課堂秩序,老師們深感束手無策。
為此,一些省市近年開始嘗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教師懲戒權。如廣東省和山東青島市均在學校安全條例或管理辦法中明確這一權限。在類似地方法規的制定與討論中,人們對教師懲戒權的認識漸趨明朗,從抵觸、排斥到漸漸形成共識,大多數家長對此表示理解或支持。
其實,懲戒權在我國傳統教育中從未缺席,衆所周知的“戒尺”打手心可謂典型場景。這種懲戒手段的消失也就是近幾十年的事。因此,恢複懲戒權其實也是回歸常理常規。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適度懲戒,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認知是非對錯,亦是培養其規則與責任意識的必要手段。事實上,完全摒棄對孩子的懲戒既不可行,也令不少家庭深陷迷茫甚而教訓沉痛。
過去許多家長一聽懲戒權就神經緊張,這是對懲戒權的誤解,以為懲戒便是體罰。固然,懲戒中難免會有體罰內涵,但那只是其中很小部分。從國外的實踐看,懲戒包含諸多手段,如令其離開課堂、罰做某件事、早到校晚離校、停課幾日或勒令轉學等。
某些家長擔憂懲戒權是否會過度使用,是否會挫傷學生的自尊甚至身心健康等,應該說,類似擔憂有其合理性。畢竟,既是懲戒就帶有一定強制性,在實施過程中,若遭遇學生的抵制或反抗,會否引發師生衝突,或學生權益受損有無救濟渠道等,都關系到懲戒權的運用合理及正當與否。
正因為此,未來教師懲戒權實施的成敗關鍵還在於“戒尺”的尺度、標准以及使用規範等。這就涉及實施的細則制定,包括基本原則、懲戒形式、實施範圍、具體程序、相關監督等。如有些國家禁止教師單獨體罰學生,而需有其他教師做證人等。總之,懲戒權細則要有可操作性,同時,亦讓學生懂得其錯誤行為將受到何種懲戒。只有嚴密、規範的細則才能確保教師與學生雙方的權益。(來源:羊城晚報 首席評論員:閱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