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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3:06


 
  為嚴厲懲治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在制定《意見》的同時,最高法還舉辦案例大講壇,專題研討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切實加大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焦點1】四種高空拋物將被從重處罰不得緩刑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見》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了拋物和墜物行為。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刑事審判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針對高空墜物行為,《意見》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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