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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3:06


 
【焦點2】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拋物直接侵權人

  高空拋物案件很多情況下無法確定加害人,“株連式”補償一直爭議不斷。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圍繞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討論中,北京大學教授尹田表示,該類案件有損害後果、受害人、違法行為,但是誰幹的不知道,因果關系不明,是處理的難點。

  此次《意見》要求,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對能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意見》強調,民事審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衆、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3】物業隱匿、銷毀證據將承擔不利後果

  物業公司是高空拋墜案件中的關鍵一方。最高法審監庭法官張能寶曾表示應強化物業公司責任。

  此次《意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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