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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頂上的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見》打擊高空拋物頑疾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4:42


 
  “蔣某往樓下扔東西的行為,造成約4000元的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從刑事上給他定罪,定什麼罪名,對檢察官來說是需要慎重考慮的。”閔行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楊文艶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嚴重後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後果即可。檢察官前往案發地調查發現,蔣某高空拋物的時間是17時許,正是小區內人員出入較密集的時候。拋下的物品中不乏水果刀等金屬制品,又墜落在單元樓門洞附近,恰好是居民進出的要道。綜合判斷下,檢察官認定,蔣某的行為對社會公衆安全明顯造成了威脅。

填補司法空白,發揮威懾功能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的社會危害,准確認定行為性質,預防、減少該類行為發生。

  “高空拋物這件事實在太嚇人了,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家住漢中小區的李女士說,小區裡曾發生多次樓上住戶往樓下扔煙頭,燒著樓下居民晾曬的被子,“小區裡還張貼告示,那段時間我都不太敢沿著樓底下走。”不少網友和李女士持相同觀點,留言呼籲加強對高空拋物的處罰。

  “這次出台的《意見》明確,高空拋物即使沒造成嚴重後果,也涉嫌犯罪。這不僅大大加強了對高空拋物的處罰力度,也給今後辦案提供了指引。”楊文艶說,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高空拋物造成的後果僅是損壞財物,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走民事程序解決;如果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檢察機關有時會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曾披露過一組數據: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人身損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僅31件。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見》,就是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鑒此,《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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