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銀行卡被盜刷的現象并不鮮見。明明銀行卡在自己手裡,但餘額不翼而飛。這種情況下,如果持卡人請求法院判發卡銀行賠償損失,這個請求可能會受到法院支持,也有可能會因銀行的反對而遭法院否決。總之,在上述規定公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對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作出統一、明確的司法指導。
事實上,雖然這是第一次明確類似案件的判決指導意見,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裁定發卡銀行賠償損失。只不過,有了上述規定,基層法院更可以理直氣壯地對銀行拒賠說“不”,除非銀行有證據證明是持卡人的過錯,才導致銀行卡被盜刷。
儲戶在銀行辦理銀行卡,雙方形成儲蓄合同關系,銀行理所當然地應履行保證持卡人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銀行卡被盜刷,有些是因為犯罪分子偽造了銀行卡,這明顯是銀行沒有保護好用戶的銀行卡信息;還有一些被盜刷,是銀行支付系統漏洞產生的,諸如此類,銀行當然要承擔責任。有了上述規定,銀行再想絞盡腦汁扯皮拒賠,那是不可能的。
竊以為,上述規定,一方面保證了儲戶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也倒逼銀行升級保護系統,在銀行卡防偽造、芯片保密、交易支付系統的監督等多個層面和多個維度發力,為儲戶資金打造一道更安全的“防火墻”。事實上,即便沒有這個法律責任,銀行也應當提升服務,做好儲戶的資金保障工作;否則,何以取信於儲戶?(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黃齊超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