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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封簽標配化還有多遠 需商家、平台、配送員協力
http://www.CRNTT.com   2022-04-22 20:16:57


 
  北京商業經濟學會副會長賴陽指出,外賣封簽是必然的趨勢。外賣餐品沒有封裝時,頻繁出現外賣員擅自打開等事件,已有許多商家與平台主動采取封簽的做法。食品安全囊括了原料采購、加工、外賣運輸等多環節,若中途缺少相應的監控和保障措施,消費者便會承擔一定風險。使用“外賣封簽”能够從某種程度上降低風險,提升更多消費者對於外賣的信任度。

還需商家、平台、配送員協力

  外賣封簽僅是外賣行業規範化管理的一個縮影,行業規範化的發展仍需商家、平台、配送人員等多方的努力。

  中國烹飪協會副會長吳穎表示,《規範》有助於完善北京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機制,嚴防嚴控,促進網絡餐飲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例如,其對網絡餐飲服務過程中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人員、網絡餐飲服務平台提出了詳細、具體、流程化的標准要求,并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釋也對外賣餐飲服務平台的責任進行了明確。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現糾紛後,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稱,“我們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并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郭繽璐、張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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