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根據最高法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這就導致在同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為城鄉戶籍身份、地區差異等因素導致賠償數額相差數倍。
2004年,湖南長沙一名56歲的婦女蔡佑蘭搭乘公交車時因司機違章駕駛不幸摔倒身亡,其子李朝輝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審判決中,賠償金從一審的20餘萬元跌至8萬元,差距懸殊只因死者蔡佑蘭為農業戶口,依據原先的司法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賠償標准不統一。
上述判決引發公衆對城鄉人“同命不同價”的廣泛討論,推動立法破冰。
2007年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也對“同命不同價”現象提出質疑。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最高法已有初步考慮,如果進展順利,兩會後將出台相關決定。
2010年7月,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終結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這一規定也被認為是“同命不同價”制度鬆動的標志。
城鄉差距縮小、戶籍制度改革背景下,開展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和推廣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鄉差距逐漸縮小,以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例如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問題面臨著新情況、新形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