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同命不同價”標准既是大勢所趨,也符合社會發展潮流和司法規律。近年來,隨著社會關注和公衆呼籲,“同命不同價”現象已經有所改變。2019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各地法院遂先後開展了相應的司法實踐,在交通事故、產品質量責任、醫療損害賠償等糾紛領域探索試行統一標准。
如今,最高法院全面廢止“同命不同價”賠償標准,“同命同價”標准將適用於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再局限於交通事故等少數人身損害賠償領域。這是對話語權、訴訟能力較弱的農村戶籍群體的權利維護,有助減輕其舉證責任,降低訴累。更是司法機關積極作為、順勢而為,消弭城鄉差距,呵護每個社會成員生命健康權,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來源:光明網 作者:史洪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