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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死”立法,深圳邁出第一步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48:56


 
  《條例》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複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我們現實生活中可能都碰到過類似情況。在ICU中,患者會接受很多痛苦的醫療救治措施,而且得不到親人們的陪伴,最終結局也還是不治而終,而且很多家庭可能由此背負高額的醫療債務。在傳統觀念、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患者的子女及其他親人明知任何醫療措施都已經不可能逆轉病情,仍然“不到最後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往往在送ICU之前,醫生會征求患者家屬意見,大多數家屬明知救不過來,但迫於親情和害怕擔上“不孝”等罪名而咬牙說“進”。

  在此過程中進行的過度用藥、檢查,甚至過度搶救等,不僅加重了自身經濟負擔,也給患者帶去巨大的痛苦,對醫療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有了生前預囑,相關決定來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屬便可以不再面臨這種兩難選擇。同時也給醫生吃上了一顆定心丸。

  特區終究是特區,邁出了這可喜的一步。深圳率先在全國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其在“臨終決定權”上的觀念引導和制度探索價值不應小覷。當然,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生前預囑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來源:三湘都市報 三湘都市報全媒體評論員: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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