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告訴南都,從依法行政角度來說,榆林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是有明確法律根據的,食品安全法規定,貨值不到一萬元至少罰款五萬元,也就是說罰款的起點就是五萬元。
但金國坤也指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處罰應該和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相一致,也就是“過罰相當”,羅某夫婦銷售5斤超標芹菜的行為屬較輕微的違法行為,處以6.6萬元罰款確屬“過罰不當”。
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了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羅某夫婦銷售5斤超標芹菜屬輕微違法行為,是否可以不予處罰?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及時改正,但超標芹菜已經賣出沒有辦法收回,即無法進行改正,也不能適用不予處罰制度。”金國坤建議,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可以考慮到一些無法改正的特殊案件,讓不予處罰制度能更好適用。
此外,金國坤還建議,各個地方應在行政處罰法框架下,及時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在法定處罰範圍以內作出具體規定,以統一行政執法尺度,避免“類案不同罰”。
基層執法人員如何走出執法兩難?
察時局關注到,上述“賣5斤超標芹菜被罰6.6萬元”的案例并非個案。今年3月,陝西銅川新區某煎餅店購進一瓶芥末油,單價5元,用於制作鐵板燒汁茄子。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時發現該芥末油未標明生產日期,該店采購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認定違法所得1.6元,罰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