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羅某夫婦賣芹菜遭罰6.6萬元一事,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據了解,羅某夫婦賣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檢驗不合格被罰6.6萬元。由於處罰過當,當地相關部門被督查。國務院督查組表示,執法不能只講力度,也要為小微主體生存創造良好環境。
成語里有“動輒得咎”一說,“賣芹巨罰”就是現實一例。
當地有關部門這樣處罰,當然是“師出有名”的,“檢驗不合格”便是其中的依據。
羅某夫婦經營一家蔬菜糧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們購進7斤芹菜。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取2斤進行抽樣檢查。一個月後,他們接到檢驗報告,說這批芹菜檢驗不合格。於是,處罰決定書認定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信息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嚴格來說,這番說法確有法條支撑。食品安全法修改後,食品若存有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問題,將受到嚴厲處置:罰點大幅提高到五萬元以上。
“食品安全無小事”成為硬剛違法行為的法律精神,震懾了心懷不軌者,令人為之一振。
芹菜含有不能檢測過關的物質,售賣者確有責任,對其進行處罰并非不可以,但不能處罰過當。業內人士屢屢強調合法行政原則與合理行政原則的統一,若是僵硬搬運法條處理,很容易陷入處罰失當的沼澤,造成大面積傷害——假如飯店用了這種蔬菜,被執法者“抓現行”,是不是也要被狠罰?
需要看到,在蔬菜品質把關問題上,可謂全鏈條負責,零售和終端環節并不是負有主要責任者。從地頭到中轉、批發、零售環節,涉及面很廣。有些蔬菜顛簸一路,個中問題怕是早已鑄成。只究零售責任,顯然不妥當。更何況,夫婦賣出問題芹菜,并沒有主觀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