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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明星廣告代言 把穩依法監管的“方向盤”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51:38


  明星廣告代言又有新規。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按照中央宣傳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規範明星廣告代言行為、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嚴格明星代言廣告發布管理,要求精准執法、嚴格監管,等等。該《指導意見》自10月31日起實施。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明星廣告代言的確有奇效,能將個人的影響力轉變為購買力。但在明星廣告代言背後,也有不小潛在的社會風險。近年來,一些明星廣告代言相繼“翻車”,涉及消費、投資等多個領域。

  客觀而言,對於明星廣告代言亂象,此前不乏相關法律規定加以約束。廣告法就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治理亂象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面對各種頑症痼弊,僅憑一部廣告法恐怕不够。畢竟,法律是抽象的,不可能面面俱到,細致入微。有力規制明星廣告代言行為,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出台配套性措施,形成多管齊下、合理制約的格局。

  此次七部門聯合發布的《指導意見》,在“精細”上做足文章。其中一個亮點,便是將禁令細化。比如,在“准入性條款”中明確,“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等“五個不得”;在“實施性條款”中明確,“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誇大商品功效”等“七個不得”。相比起廣告法法條,“五個不得”“七個不得”規定更加具體,也更有實際約束力。

  第二個亮點,是將義務細化。新規要求明星做好事前把關的“功課”,在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應當對被代言企業和代言商品進行充分了解,查閱被代言企業登記注册信息、相關資質審批情況、企業信用記錄等信息,審看相關廣告腳本;應當妥善記錄對被代言企業信息了解情況、對商品體驗和使用情況,建立承接廣告代言檔案等。落實這些精細要求,明星與相關商品將建立更“實質”的聯系,也更具有代言的資格,避免當“糊塗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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