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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6 20:16:20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公布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

  第十四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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