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幹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並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布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