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起草人:“搶來的財產”亦應受保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09 10:00:59  


  中評社香港5月9日電/“即使是搶來的財產,也不能被隨便搶走。”物權法草案專家起草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今天在重慶表示,對沒有合法權利來源的私有財產,物權法也照樣應該予以保護。

  據大公報報道,在物權法的制訂過程中,曾廣泛存在是“保護合法財產”,還是“保護財產”的爭論。江平今天在西南政法大學作《中國物權法立法思維衝突的分析》演講時,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民法的“非法”與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沒有合法權利來源,而刑法的“非法”則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善意取得”應受保護

  江平解釋到,沒有合法權利來源是指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佔有財產。而沒有合法權源財產的取得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法取得,另一種是善意取得。江平認為,上述兩種情況都應該得到保護,因為物權法只確定物的歸屬和利用問題,而不確定物的來源問題。他舉例說,某人將不屬於自己的名畫出售,買主對此不知情而購得,買主對畫的佔有就不是合法佔有,但因為買主購買時不知道賣方沒有出售名畫的權利,根據民法的“善意取得”原則,買主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江平認為,物權法作為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思維應當是市場的思維,要促進交易進行。但是,由於在市場交易中,很難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權利歸屬和變動狀況。如果對此強硬要求,則會遲滯交易過程,影響社會經濟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能夠避免此弊端。

  此外,由於物權法有維護財產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對財產佔有的事實狀態,物權法也應該給予保護。說到這裡,江平用到“即使是搶來的財產,也不能被隨便搶走。”這句話概括自己的思想。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曾有意見認為物權法中某些規定為非法侵佔國有財產提供了方便,並質疑物權法是否對非法財產也要保護。那麼,保護非法財產是否會助長侵佔國有財產行為?江平認為,除物權法外,還有刑法、行政法等來對此進行調整和規範,所以,對非法佔有財產的行為是能夠起到打擊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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