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犯罪:“六大表現”嚴重危害社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09 21:00:00  


  中評社香港5月9日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之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9日在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電視電話動員會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個案數額上看,近年來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幾千萬、上億元的案件已不鮮見。”王振川介紹,檢察機關2003年以來查辦的各類瀆職犯罪,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57.3億元。 

  二是對市場監督管理不力,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或疏於職守,或恣意濫用,或以權謀私,輕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重則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王振川對此進行了舉例說明:如湖南省婁底市原常務副市長易佑德濫用職權造成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的損失;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處原處長牟智波和房地產交易所所長陳宏新等人違法為不法分子辦理房屋拆遷《他項權証》,使不法分子騙貸,造成1300余萬元經濟損失案。 

  三是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環境資源、醫療醫藥、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犯罪,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王振川介紹,如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農業執法人員放任假農藥在市場銷售,導致4000畝小麥絕收的玩忽職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現。 

  四是司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依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有的在金錢私利的誘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濫用司法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弄虛作假,歪曲事實,侵害當事人權益;有的利用執行刑罰、監管改造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等”。除了列出這些表現外,王振川特別指出,還有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犯罪的“保護傘”,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犯罪,為犯罪分子稱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甚至直接參與犯罪,嚴重破壞了社會的穩定。 

  五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耍特權、逞威風,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殘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王振川說。 

  六是領導幹部,尤其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瀆職侵權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共立案查辦134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1285人,廳局級幹部55人,省部級幹部1人。”王振川指出,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人員雖然是極少數,但這些犯罪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民主法治建設,侵犯人民群眾利益,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也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危害後果極其嚴重。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