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以法官獨立消解輿情之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8 11:32:52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近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會議上表示,法院要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禁得起歷史檢驗和社會評判的“鐵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會關注的案件,越是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既不能法外開恩,也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重判。

  南方都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這些對法官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近些年來,“媒體審判”似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多案件,法院尚未開庭審理,媒體記者就隨意使用“殺人犯”、“貪污犯”等等定性詞彙,以帶有嚴重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種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壓力。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張金柱事件”。河南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離現場,案件尚未判決,傳媒就已發動聲勢浩大的聲討。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響,最終作出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判決。張金柱歎息自己“死在傳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張金柱的律師也一直以“輿論高壓”作為審判不公的理由。

  社論說,如果是在法治相對健全的國家,類似張金柱案那樣的判決,完全有可能被上訴法院推翻,因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受媒體嚴重影響,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嚴重不公的。一個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著法庭首先踐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以不公正的程序懲罰一個也許確實犯了罪的人,只不過是以暴易暴,而並未恢復正義。

  因此,率先建立了現代法治制度的英國法官堅持:“我們絕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必須記住,是法庭在審理案件,而不是記者”。這一原則已被新聞、司法界普遍接受。世界刑法學會1994年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五條規定:公眾傳媒對法庭審判的報道,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可能出現這種影響,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無線電臺和電視臺播送審判情況。

  中國有些法院也曾經對一些記者作出過類似處罰。2003年底,廣東省高院因為省內6家報社6位記者對一起正在審理的離婚析產糾紛抗訴案進行報道、評價,而禁止其一年內旁聽採訪省內法院案件庭審活動。但此令一出,輿論譁然。人們指責法院在回避監督,濫用司法權力。

  平心而論,法院保證司法獨立的用心良苦。然而,新聞、輿論之所以熱衷代替法官進行審判,且遭到民眾熱烈追捧,恰恰因為,媒體、民眾往往從其經驗獲得判斷,認為法官在執法過程中受多方掣肘。而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匱乏,令民眾對審判公正及法官廉潔充滿疑慮。與此同時,司法系統經常與公安、檢察甚至行政等部門聯合開展一些運動,在某一時期嚴厲打擊某種犯罪活動等,作為司法陋習的長期存在,也令輿論、民眾對法律、司法系統形成一種不信任感。

  社論認為,司法不獨立,人們轉而尋求媒體、輿論甚至人大代表對法院進行監督,包括對具體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對其判決進行評價。人們相信這些力量的制衡,能令司法更公正。

  當然,這樣的所謂個案監督、媒體審判,使法院本來就微弱的獨立空間更為狹小。民眾、法院、輿論似乎陷入一種僵局,擺脫這一困境,當然需要媒體樹立職業倫理,尊重司法獨立。但這首先需要法院展示一些獨立的姿態。肖揚要求法官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審理,但很顯然,要讓民眾、媒體相信法官能夠做到這一點,需要一場重大的司法系統變革,借此,法官取得相對于行政部門的獨立性,同時,法院也應當通過制度變革解決內部腐敗問題。只有法官能夠獨立審判,公正司法。才能逐漸建立民眾對法律的信心,也只有在這樣的制度框架下,法律才能在長期的經驗的累計中,建立起威信。而對獨立的司法系統的信任,也會使民眾對媒體的煽動性報道保持獨立判斷。

  歸根到底,人們始終在追求正義。如果人們對司法公正的前景始終不抱樂觀的態度,那麼對正義追求就必定轉向媒體,轉向網絡,用輿論甚至是不負責任的咒駡進行審判。法院要減輕自己面臨的輿論壓力,就必須從強化自身的獨立、公正入手。這本身也是司法掙脫行政桎梏,強化依法治國這一制度保障的過程。

  社論指出,那些損害司法公正的制度障礙一日不除,輿論就會本能地對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進行扭曲的“監督”,這類監督還會得到民眾甚至很多學者的支持,而勢難查禁。即使查禁,法官也缺乏必要的道德與法律權威。

  進行司法改革、強化法官獨立,不僅是化解當前社會衝突的根本辦法,順便也能化解輿論審判、媒體審判愈演愈烈之勢,為法官解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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