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扁叱罵司法判決 乃台灣政治奇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20 10:13:52  


  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高雄法院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陳水扁隨即大放厥辭,嚴厲批評判決離譜,質問“這是什麼世界?”矢言陳菊一定會做滿市長任期。如果說,高雄法院打破傳統政治禁忌的判決出人意料,那麼陳水扁的反應就更令人不敢置信了。“國家元首”高分貝叱罵不利執政黨的司法判決,在台灣,真是前所未見的政治奇觀。

  社論說,陳水扁並不諱言自己的學法背景與律師出身,他的發言已使旁人質疑,究竟這是一位“總統”還是一位律師在說話?道理很簡單,“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對於同樣是代表國家審判的法院不假辭色,視如寇讎,明明有失身分,“總統”怎會明知故犯?其實,即便是代理訴訟的律師,接獲法院的不利判決,遵照律師倫理,也不該出此下策,在媒體之前吃定司法不語,公然叫陣,目中無人。

  論者讜言此種態度足可聯想納粹遺風,對照陳水扁近日對於司法行事詭譎,引發了詭異的政治氣氛,不為無因。“總統”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作業,早該完成,陳水扁卻好整以暇,按兵不動,還巧言說是不要造成影響司法解釋的誤會,其實恰似此地無銀地我口說我心,忙不迭引出了“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的憲法解釋,也贏得陳水扁第一時間表示感謝;不旋踵則對高雄的司法判決變臉怒斥,“總統”前恭後倨,全視是否利己利黨而定其好惡。順我昌、逆我亡的風格,對司法竟也毫不遮掩,顯現其心中只有選舉勝負與政治利害,何曾知道尊重司法、恪守法治,乃是“國家元首”的基本政治倫理責任?

  社論說,如此明目張膽地教訓司法,難道是要法院在接下來審判陳菊上訴乃至吳淑珍刑案時,善體天威,對其喜惡,推翻原有判決?而第一家庭將會如何挾大法官解釋以自重,不懂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有何玄機者固不妨拭目以待,在高雄有了阿扁加持過的敗訴團隊將會如何挾“總統”以令上訴法院,自也是未演先轟動政治戲碼。而司法呢?司法似乎窘態畢露。

  大法官在憲法解釋中,一面訴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不是憲法原理,只是禮遇“元首”的“憲法政策”;一面卻毫不吝惜筆墨明白展現司法對於“總統”的尊崇。最足以代表司法高度的大法官,對於陳水扁的尊重可謂無以復加,而司法系統獲得的回報,卻是“總統”用絕難匹配元首應有高度的語言刻薄令其不悅的司法判決,這是多麼高下失衡的憲政畫面?如謂此為陳水扁恩怨分明、有仇必報的政治性格使然,那麼接著應該觀察的,就不只是“總統”如何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更要看從南北高等法院到地方法院,在具有政治關連性的司法審判中,能不能勇於振翼展翅,在更為提昇的司法高度上用判決顯示,職司獨立審判的法官,畢竟不能和“總統”一般見識。

  想為陳水扁說話的朋友,請不要用“總統”的言論自由來為總統緩頰。陳水扁或是陳律師,都享有完全的言論自由,不比台灣的任何人少;無人能對陳水扁攻擊司法的失言失格,發動法律上的追訴或處罰,就像每個人也許都有用髒話當做口頭禪的自由,不因說髒話而受到法律處罰,然而一個人要不要說髒話,甚至選擇不說髒話,不但也是他的言論選擇自由,而且也繫於每個人的自律意識與品格認知。

  文章指出,“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享受的法律或政治特權,其實遠大過他所受到的法律限制。到今天為止,司法已經用憲法解釋、用實際行動告訴國人,陳水扁是“法治‘國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之例外”,他是台灣僅有的一個人,可以運用“總統”的身分與權力,大刺刺地要求大法官命令法官停止審判其夫人,也可以讓大法官們放下手邊絕大多數的案件,密集而專心地為他做出解釋,創造出憲法及法律上均無法預見的種種程序特權,即使因此折損了自身的司法羽毛亦在所不惜;十三位大法官還行動一致地連一篇協同意見、不同意見也不肯提出。司法既然肯給予“總統”如此寬闊的政治尊崇,大概不致於反過來迫害“總統”的言論自由。

  我們原本期望,“總統”律師能夠本於品格意識,自我抑制權力的衝動,對於司法給予最起碼的尊重。然而,如此一廂情願的卑微法治要求竟然也渺不可得。“總統”律師行事不似“總統”,甚至連一般律師也不如,或許是因為他已經完全失去了法治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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