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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土改: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滯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08 08:03:42  



  新京報:小產權房一個關鍵情節在於,城市開發商直接與農村集體或農民進行交易,農地避開了國家徵用環節轉為城市建設用地。重慶的新政,雖然提出土地用途不變,其實質是否也是農地進入城市土地市場供開發?

  王小映:隨著人口遷徙和勞動力轉移,農村建設用地有流轉的供給和需求。同時城市建設用地控制趨嚴,成本高。一些企業和居民把目光投向集體建設用地,兩者合拍之下出現了諸多亂象。過去一些地方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通過合法規避國家征地,在農地轉用審批後或者乾脆不經過審批,將一部分農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後直接供應市場。這種制度安排保證農民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但是,也對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帶來了一些衝擊。

  新京報:成渝的土地新政有沒有越出現行的法律框架?

  劉守英:在廣東等沿海地帶,農地通過出租或轉讓進入市場的先例已經存在。農民以集體土地參與工業化和獲取收益,是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繁榮的秘密。相比之下,重慶的改革處在一個土地管理制度更嚴格、用地矛盾更突出的背景下。所謂土地入股新政,還沒有越出現行的法律框架,《土地承包法》第42條有允許農民入股的規定。土地換社保也沒有觸及建設用地的核心問題。需要有更實質的制度創新。

  王小映: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可以土地入股;為扶持鄉鎮企業,《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聯營、入股舉辦企業。現實中,一些地方利用這些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集中集體土地,統一劃定農業區、工業園區和商品房開發區,在取得農地轉用審批後或在直接違法轉用後,將部分土地以出租、轉讓等方式供應給市場。

  土地入股只是一個過渡性制度安排

  背景:《土地承包法》確認了農民土地流轉的權利,又為其加上了限制。如何在維護農民對土地的自主權益的同時,又防範農民失地?在轉讓、出租、抵押或入股的多種流轉形式之間,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始終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和實踐。

  新京報:允許農地直接進入市場,一個前提是農民對於承包地除生產經營權之外,還擁有更完備、穩定的權利。而現在這種權利還受到各種限制。

  劉守英:用地制度改革的背後,深層的問題是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如何實現價值,這包括資產處置、轉讓和收益分配。《土地承包法》確認了農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權利,但更多是在集體單元內部。重慶採用“土地入股”提法即是受制於這一現狀。如果農民擁有更完備的流轉權利,他們就會有更多方式的選擇,比如出租。

  王小映:在農民對土地的物權中,現行土地承包法中有一個關鍵不足,就是承包期30年的限制。為什麼不是更長,或者永遠呢?這個期限還趕不上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年限。30年的承包期限,給土地流轉帶來很大不確定因素。重慶土地入股也規定是在剩餘的承包期內,那承包期過了又如何?

  新京報:在充分實現農民物權的前提下,農地進入市場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是更合理的,既能讓農民分享增值又能避免失地風險?後一個問題受到普遍關心。

  王小映: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方式如出租、入股、轉讓或抵押,入股跟出讓比,避免了一次性收益或失地的問題,可能獲得長期的穩定收益;跟土地出租比,企業的用地契約更為穩定。但是另一方面,土地入股對企業來說,用地的穩定性比不上出讓,對農民來說收益的穩定性卻比不上出租,一旦企業效益不好或者破產,農民能否分紅和能否拿回土地都是問題,因為土地的物權已經變為對企業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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