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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維持鄭筱萸死刑判決 有高度警示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0 09:20:31  


在法庭上,鄭筱萸不止一次說……曾經拒絕過不少拱手相送的金錢。
  中評社香港7月10日電/近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宣告,維持一審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的死刑判決。《檢察日報》今日刊載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法學博士王新環署名文章指出,儘管從程式意義上講,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時仍有不予核準死刑的可能性,但兩級法院對量刑所表現出的態度,足以表明對貪瀆犯罪的高度警示意義。

  文章說,在鄭筱萸被判刑的同時,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犯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緩。他們的腐敗在使行賄主體獲得非法利益的同時,對社會上的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相應造成損害。藥監局腐敗窩案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無法計量。這裡有必要回顧一下藥監局腐敗案的基本脈絡。

  行政批件成為權力尋租工具

  文章指出,制藥準入是醫藥生產、銷售流程的第一道關口。2000年,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行使的藥品生產監管職能、衛生部行使的藥政管理職能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使的中藥監管職能,集中交由新組建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制藥準入由原來的“兩證(合格證和許可證)一照(營業執照)”改為“一證一照”制,生產藥品的企業許可證、標準藥品的生產批件,以及新藥的註冊批件,均由國家藥監局審批。時任局長的鄭筱萸使用強硬措施推行藥品生產的GMP(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認證制度,以及藥品流通的GSP認證制度,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能達標的企業,一律淘汰。2001年鄭筱萸還力推“地標升國標”工程,把原先由地方藥監部門審批的地標藥品,升級為經由國家藥監局審批的“國藥標字”。利用這個機會,某些藥監官員便幹起了用藥品許可證換取個人私利的勾當。

  用藥品批文如何實現尋租呢?某企業負責人透露說,每當一家企業遞交了申報新藥資料,就有負責註冊的藥監官員將資料拿出來轉賣給其他企業。販賣資料的收益來自於兩部分,一是通過技術轉讓的形式跟企業簽訂合同,一是來自企業直接奉送的錢物。

  轉賣資料太費周折,直接倒賣註冊證書就便捷多了,因為有了證書就可直接投產。新藥、仿製藥和換發藥分類,明碼標價,快慢分明,申辦者提現等候召見。綠色通道變成黑色甬道。一個普通新藥的證書賣到200多萬元,好的新藥1000多萬元,更換藥名的證書也要交錢換取。這樣,批文證書能否拿到手,不在於新藥、倣真藥本身的價值,而在於關係是否疏通和拿錢是否足夠多。國家藥監局對“新藥”準入標準進行松綁,一時間符合開辦生產制藥的企業增多。由於倣真藥過多,常常出現十幾家甚至幾十家企業爭奪一個批文。到底誰最終能夠拿到批文,完全取決於藥監官員的審批大筆。

  文章表示,由於審批權既沒有嚴格的程式性規範做保障,又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改革初始的一整套制度設計,最終淪為鄭筱萸等腐敗官員用批件換錢的尋租工具。事實上,藥監局批准的原發新藥並不多,而仿製藥則過濫,各地藥商不斷進行著改換包裝和藥名的行徑。該制度並沒有如其所願達到行業整合的效果,相反,很多企業為了達標,開始弄虛作假,甚至偽造相關認證文件,造成藥價的虛高和藥品市場的混亂。於是,通過了國家檢驗、帶著正式批文的問題藥品,堂而皇之地成為市場上流通的“合格藥品”。人們對GMP認證制度和統一核發藥品批准文號、“地標”升“國標”等一系列藥監製度投來疑問的目光。近年來,藥品安全事故頻發,“齊二藥”事件、“欣弗”事件等樁樁與藥品認證和監管制度密切相關的公共用藥安全事件,讓公眾越來越懷疑藥監系統的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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