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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古建保護:先明確產權,再公共參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03 11:34:34  


  中評社香港8月3日電/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公佈了《北京市文物建築修繕保護利用中長期規劃(2008-2015)》,認為“全市文物保護狀況依然非常嚴峻”。而新京報對多處文物保護單位的調查也顯示,這些文保單位元均被不合理佔用,要麼嚴重破損亟待修繕,要麼居民密度過高、存在安全隱患。
  
  什刹海畔的會賢堂是從“大宅門”變成“大雜院”的典型,這一昔日禮部侍郎的私第住了59戶人家,現狀可想而知。今天的老城,從文物保護單位,到普通四合院老宅,都不同程度存在衰敗的現象。其原因是歷史形成的產權關係的混亂和社會功能的錯位。
  
  上世紀50年代,國家對原公產、私產等各種房產逐步“國有化”,形成了所謂的“公房”。產權變遷的同時,是房屋所承載的社會功能被扭曲。50年代初,為適應計劃經濟和工業化的需要,作為“公產”的會館、“私產”的園林以及一些寺廟,大多成為“大雜院”或街道工廠。老城的文化價值被否定,只剩下了居住性的使用價值,居民越來越多,而房管部門不考慮文化價值進行維修,加速了老宅的破敗。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要醫治今日古建的破敗局面,亟須修復混亂的產權和錯位的社會功能,讓社會因素在城市治理中歸位。
  
  根據文物價值的不同,文物保護單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如孔廟、先農壇、太廟等宮殿、王府、壇廟,是國家的“歷史紀念物”(historic monuments),騰退和修繕是政府當仁不讓的責任。
  
  第二類是樂家花園、會賢堂、摩訶庵之類的會館、廟宇、祠堂、宅院、園林,它們散佈於歷史街區之中,與胡同四合院相得益彰,構成了歷史文化名城的主要部分。對於此類古建築,首先要理順產權關係,需通過廉租房、經適房的制度保障,逐步疏散居民;其次是恢復社會功能,應積極探索賦予古建築現代社會功能的途徑,例如有人提出將宣南會館恢復為各地駐京辦事處的建議就值得關注。
  
  社說,國際社會已有通過政府、社會和居民的協作,保護古建築的成熟經驗。要解決資金難題,可以參考法國1962年的《馬爾羅法》:“歷史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受國家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則是政府指導下的居民和社會,並特別突出民間組織的作用。例如日本的“民家”(即民居)保護,就依靠各種民間組織的積極活動,讓民家繼續承擔家庭旅館,或茶道、花道場所的社會功能。
  
  在保護資金和保護主體之外,關鍵是要樹立保護者的信心。現行的城市“舊城改造”模式,往往會導致歷史街區成片被拆除,甚至一些文保單位和掛牌保護院落,也面臨被拆的危險。
  
  這就造成了人們想修也不敢修的局面。而煙袋斜街的案例則顯示出,政府改善街區基礎設施後,居民聽到不拆了,就有信心修繕,社會力量也有信心來保護,衰敗的社區被迅速啟動。
  
  城市遺產的保護,是一項涉及全體市民的公共政策,需要在公共參與的基礎上達到城市的善治。據統計,要搬遷各級文保單位中的77000余戶居民,需要1000多億元巨額資金。顯然,這都讓政府來做並不現實。《北京城市總規劃》已提出:“推動房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房屋產權,鼓勵居民按保護規劃實施自我改造更新,成為房屋修繕保護的主體。”“明確產權”、“公共參與”這幾個關鍵字,已為破解文保難題找出了一條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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