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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五種輕微犯罪“不起訴”≠“不懲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17 14:08:08  


  中評社香港8月17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中,對5種輕微犯罪行爲不起訴作出明確規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訴一處處長史衛忠做客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正義網解讀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時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對于涉嫌犯罪行爲如何處理,中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方式,不一定是投進監獄坐牢才叫處罰,對于做出不起訴的規定,也是懲罰教育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方式,這一點在世界各國也是共通的。

  中新網報道,史衛忠介紹,高檢規定的五種情形的不起訴問題,幷不是說不處罰,它是在檢察機關進行了認真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起訴的决定,實際上從實體上認爲他存在犯罪行爲,但是基于其犯罪行爲比較輕微,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法,才做出不起訴的處理,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否定的評價,這種評價本身也是懲罰的一種體現。

  同時,這種評價不起訴還會對犯罪嫌疑人帶來其他的一些非刑法處罰的後果,這也是對犯罪嫌疑人懲罰的一種體現,比如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142條第三款,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况對于不起訴人予以訊戒,或者責令其悔過,賠償損失等等,需要給被起訴人給予刑法處罰的,人民檢察院應該提出不起訴意見,依從有關機關處理。這實際上也是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應當承擔的一個後果。

  史衛忠表示,當前中國的社會治安存在不少問題,老百姓對犯罪深惡痛絕,對犯罪要實行嚴刑峻法的呼聲也很高,在這個大背景之下,有時會導致忽略犯罪行爲複雜性的認識,導致對輕微犯罪者、偶爾犯罪者失去了因有的容忍和同情,因生活無助偶然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和所謂的慣偷,他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兩種犯罪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差別比較大,對他們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讓危險性小、危害性小的失足者回歸社會,是全社會的共同課題,也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另外,史衛忠還指出,有些媒體在報道此事時,只是把焦點集中在這五種情形之上,實際上這種一種誤解,從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的具體規定來看,要對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案件做出不起訴决定,還必須具備一些實體和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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