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9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大法官和“監察委員”依憲、依法都得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很遺憾,這次“司法院”和“監察院”相關人事,從提名到審查,政治力反覆不斷地干擾,“監委”部分迄今不知“總統府”究竟是否能順利送出提名咨文;“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即使已經排入“國會”議程,卻連同意權行使的選票到底如何印製都還在拉鋸。
長久以來朝野無止境的惡鬥,不但摧毀朝野政黨的形象,其實也摧毀了理應中立於政黨之外的政府機關的公信力。朝野政黨如果記憶力沒那麼差,應該記得,“監察院”已經在藍綠對抗下,報廢了二年,這段期間幾乎是弊案連連,“監察院”卻毫無置喙的餘地,從“國務機要費”案到牽動朝野諸大天王的特別費案,空無“監委”的“監察院”,只有“審計部”無聲、甚至無力的吶喊。
社論說,當年,同樣很有爭議的“考試院”人事,從“正副院長”到委員全數過關。這些年來,理應不該有意識形態的“國家”考試機關,連續鬧過多次和意識形態相關的考題爭議。或許正因為有這種經驗,讓“藍委”堅持這次在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時,反對將八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列在一張選票上,並美其名為美國亦復如是。
不過,藍委們忘了,美國大法官是終身職,直到人過世了才補提名,當然是一人一張票;我們的大法官或者“監察委員”卻是任期制,沒有上述的問題。此外,從“立法院”擁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同意權以來,向例“正副院長”二張票,委員全部被提名人一張票,這只是最枝節的技術性問題。就藍營而言,一人一張票或者有利於黨團集體運作,可有效鎖定意欲排除的被提名人;但是同列在一張選票上其實也一樣可以過濾不適當的人選,更何況,就算一人一張票是有效的辦法,何以當年“考試院長”姚嘉文竟可順利過關?
“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很多時候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選區或政商利益,甚至司法利害都能成為“跑票”的理由,而且完全無法控制。這是在野黨對審查人、對己身的職權是否有清楚認知、能否徹底落實審查的問題,和同意權票到底採取何種形式,其實毫無干係。
社論指出,最讓人難以置信的是,除了同意權票的爭執,藍營又提出監察委員綁大法官的協商意見,這是所為何來?不過就是區區幾席“監委”,疏散了藍營內部的“立委”選舉壓力;一根肉骨頭,就能讓藍營搶破頭,而且,搶得完全不顧形象!兩院人事,能這樣亂綁一通的嗎?“監察院”已經被報廢二年,對陳水扁政府而言,哪裡會在乎再報廢四年?藍營揚言兩院人事互綁,難不成還要讓“司法院”與大法官會議半報廢八年?
陳水扁要不要再提名“監察院”人事?綠營內部顯然陷入困境,綠委為了陳水扁依政黨“檯面下推荐”名單提送咨文,強烈反彈、大表不滿,讓“總統府”順韋帕颱風之勢,未如期將提名咨文送“立法院”,陳水扁到底要讓呂秀蓮、還是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出任“監察院長”?到底要提幾席國親人士出任“監察委員”,那是陳水扁的事,他提名得當,美名是陳水扁有識人之明,提名不當,是陳水扁妥協於黨派之見。
最重要的,“國會”行使同意權及審查過程,是依專業之見還是政黨偏見?一絲一毫都無法掩藏。國民黨極其用心地對全體大法官被提名人,做出問卷調查,姑且不論在問卷中,詢問被提名人贊不贊成“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是否適當,以政黨立場的意識形態,做為同意權可否的標準,就是有問題的。
“監察委員”同意權的行使亦然,適不適任“監委”,不因為推薦政黨是藍是綠,坦白講,國親推薦名單中人,不乏只見政治酬庸,或僅僅是擺平藍營內部選舉爭端者,夠不夠格出任“監察委員”,選民同樣自有公評,藍營如果為了這些未必適任的被提名人,而綁住大法官被提名人,對被提名人不公平,對“國家”體制又何嘗公平?
再提醒一次,“司法院、監察院”是超然於政黨之外的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這一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若非退黨就是已無黨籍,這是他們對己身職權與“國家”名器的敬重;身為行使同意權機關的“立法院”,總該有相同的體認:給獨立機關和自己的權責一次真正而嚴肅的尊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