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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08 20:27:01  


  中評社香港10月8日電/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07年第20號公告,公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0號

  為規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完善市場避險功能,促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現予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遠期利率協議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交換協議期間內一定名義本金基礎上分別以合同利率和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約。其中,遠期利率協議的買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賣方支付以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三條 遠期利率協議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等機構發布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具體由交易雙方共同約定。

  第四條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簡稱市場參與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與其他所有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與所有金融機構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非金融機構只能與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第五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應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關於單一協議和終止淨額等約定適用於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制定並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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