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6日電/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征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爲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爲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爲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衆關心的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系問題上,征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對于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幹部職工關注的一個話題。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决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况適當安排職工休假。”《通知》幷具體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台具體辦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有關專家表示,由于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衆批評爲“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據了解,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爲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