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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謀法當遮羞布 無懲處權恫嚇一場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2 21:13:48  


  中評社香港11月22日電/台灣“中選會主委”張政雄今天語出驚人,表示未遵照“中選會”“一階段投票”辦選務的縣市,將涉及刑法妨害投票,對於“一階段、兩階段投票”的政治議題,“中選會”竟祭出刑法,台灣部分法界人士認為“不可思議”,為了政治,又在玩弄司法,“恐嚇”選務人員。

  聯合晚報報道,張政雄認為,地方若堅持“兩階段投票”有違反刑法第147條妨害擾亂投票罪之虞,刑法第147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界人士認為,會觸犯此條的,都一般民眾,辦理選務的機關、首長或選務人員如何會“妨害”或“擾亂”投票,根本與構成要件不符,如果屆時“中央”硬要移送,只是為難檢察官,或讓“法務部”頭痛而己。

  既然不構成刑事犯罪,是否違反公務員服法,法界人士說,“中選會”是地方選委會的上級單位,違反上級命令的行為,的確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可依法懲處,不過,熟悉人事法令的官員說,即使要懲處地方選務人員還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中選會”只有懲處建議權,屆時地方縣、市若對中央的懲處建議置之不理,“中選會”也沒輒,還是一場空。 

  另外,聯合晚報特稿說,一階段與兩階段,充滿了算計的一場政治謀略,說出了什麼?就是法律可以玩弄,法律只是被蹂躪與踩踏的工具。

  張政雄上午以可能觸犯妨礙投票的刑事罪嫌,以及選務人員將受公務人員考績法、懲戒法等規定的議處,試圖恫嚇泛藍縣市及選務人員,這個邏輯真的通嗎?

  兩階段領投票如果妨礙投票,那麼2004年大選綁飛彈與兩岸兩公投,就是兩階段,就已經妨礙投票了。現在張政雄首先應做的,應該是先把當時的選務人員,包括前“中選會主”委黃石城,以及各縣市兼任地方選委會主委的縣市長,立即請檢調介入偵辦,並且起訴,因為他們當初就已經觸法。

  一階段與兩階段,只是技術問題,說穿了就是投票所內桌子和票匭怎麼擺的問題,為了這等層次的問題,搬出了刑法、以及公務人員服務法、考績法、懲戒法,上綱到好似天要崩塌了,用句阿扁的話,“有那麼嚴重嗎?”

  選民並不瞎。不就是一個想藉公投拉高自己得票,另一個偏不讓得逞嗎?這麼個已是人盡皆知的陽謀,好意思去扯什麼法律呢?

  祭出考績法與懲戒法更好笑,泛藍縣市的選務人員,他們的考敘獎懲,恐怕都是泛藍縣市長決定的,縣老爺叫我這麼幹,難不成還會幫我記個申誡,把我考績打丙嗎?

  問題癥結其實是在“中選會”自己,自己好好去找人家協調,找到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做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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