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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高檢列4理由上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0 08:04:33  


  中評社香港1月10日電/台灣“高檢署”不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無罪的判決,認為有四項適用法則不當,昨天上訴“最高法院”。高檢署並聲稱,上訴目的是讓“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的地位,對首長特別費爭議做出統一見解。

  聯合報報道,高檢署昨天上午十一時決定上訴,十一時卅分已將上訴書送交高等法院,轉送“最高法院”。對於檢方以四大理由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表示尊重。

  “最高法院”則指出,收到上訴書之後,因屬於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規定會優先分案審理;至於會不會在大選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議庭態度。

  高檢署上訴書列舉四項上訴理由。一是證據能力問題,高院判決認為“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對於首長特別費屬於薪資實質補貼的法律見解,但高檢認為法律見解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二是,“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是高院判決書中自創的看法,首長特費“領據列報”就屬於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以領據具領後即推定因公支用完畢,不用再細究其流向。高檢署質疑,現行預算、審計、主計、會計法規都沒有這個概念,也沒有法源依據,判決依據為何?

  三是,高院判決指“領據特別費”的核銷程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並產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高檢署反駁,行政慣例是指一般人都有共識或同意這樣做,但首長特別費到底是首長薪資的實質補貼或一定要因公支用,爭議不斷,並未形成行政慣例,自然也不具行政習慣法的效力。

  四是,高院判決認為“領據特別費”是首長薪資之外的實質補貼,用領據請領後即視為因公支出,但又非個人所得;或稱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具領首長所有;或屬於首長個人所有,應做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犒賞使用。高檢署認為明顯地前後論述不一,互相矛盾。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宏達強調,期盼“最高法院”以終審法院的地位,儘速審結本案。他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對未來偵審首長特別費案具有指導作用,也能儘早平息特別費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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