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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言破解行政體制監督“三大難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12 19:30:58  


  中評社北京3月12電/繼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後,在今年兩會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創造條件讓人民更有效地監督政府。” 

  “這體現出政府要在更廣泛領域、更充分地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決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吳江說。 

  中廣網報道,如何讓人民更有效地監督政府,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他們認為,加強對政府的監督,必須破解聽証難、問責難和信息公開難三大難題。   

  “聽証會”怎樣才能不缺位 

  吳江委員說:“政府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決策,必須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這就要求規范聽証制度,讓聽政成為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決策的必要程序。”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景龍認為,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還經常出現聽証缺位的現象。有的部門即使舉辦聽証會,卻流於形式,在開展聽証時,或者確定的代表不具代表性;或者不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讓公眾作出錯誤的判斷,這都削弱了聽証會應有的作用。 

  去年,安徽省合肥市物價局在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聽証會上拒絕媒體採訪、拒絕透露消費者代表聯系方式。“原本是民眾參與、民意匯集的聽証會,為何要如此遮遮掩掩呢?”徐景龍說,“聽証會要取信於民,必須消除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實施中的漏洞。聽証會組織者要公正‘執法’,當好‘裁判員’,確保各方意見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讓聽証結果合理合法。” 

  一些代表和委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現在的一些聽証會,往往成了“漲價會”。全國政協委員包明德一針見血地指出,“有關民生的重大事項,應當切實通過聽証來定奪,而不是通過聽証來實現。” 

  “問責制”如何分清“責” 

  每當一些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公眾有公眾的疑問,政府有政府的理由,誰來評判?吳江建議,應當引入獨立調查制度,防止天災與人禍責任不清的現象不斷出現。 

  “缺少法制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民眾經常無法及時了解事件真相。沒有權威的調查結論,就會互相推諉,無法分清責任。責不清又如何問責?”吳江說。 

  “加強行政監督,關鍵是要增強對主要領導和關鍵崗位的監督。”吳江說,“這就必須推進政績評估行政問責制,實行以結果為導向的目標績效管理,制定落實法定質詢、罷免的具體程序,創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易於實施的責任追究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錢念孫認為,當前,對重大責任事故的問責制度已基本形成,而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弄虛作假、奢侈浪費等行政行為的問責,還因缺乏績效審計措施,而難以操作。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說,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問責制在實施中逐漸顯現出了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或不足:在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僅強調行政問責是不夠的,問責的范圍應當依法包括一切掌握公權力的機關單位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共事業管理單位的領導幹部等。現行問責制主要限於違反法律和黨紀政紀的問責,缺乏對權力運行者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這可以說是導致一些地方責任事件發生後處置遲緩、問責中“丟卒保帥”等現象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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