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21日電(記者 李仲維)“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上任還不到一天,連辦公室都還沒進去過,也還沒批一件公文,今天就要到“立法院”接受質詢,她在新“內閣”受到矚目的程度,可見一斑。
賴幸媛今天將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攸關人民幣在台兌換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案,不過打從昨天下午她在“行政院”參加完交接儀式之後,她就隨“內閣”成員南下高雄參加“國宴”,因此到今天上午為止,賴幸媛連“陸委會”的辦公室都還沒進去過,也還沒批過一份公文,更不要說好好認識一下她在“陸委會”的下屬了。
所幸“陸委會”法政處和經濟處老早就幫賴幸媛做好功課了,她今天一上班就要直奔“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
“陸委會”在預先擬妥的報告中指出,為因應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有必要給予大陸旅客在台兌換人民幣的便利。經評估,在兩岸簽定雙邊貨幣協定前,較可行、風險低的做法是先試辦開放小規模、有限度的人民幣現金兌換,讓大陸旅客可以將攜帶的人民幣(大陸規定限額為人民幣兩萬元)兌換成新台幣在台使用。
“陸委會”表示,這種做法無須簽署兩岸雙邊貨幣清算協定,但須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賦予法源。
“陸委會”指出,為因應大陸人民來台觀光,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有其急迫性,相關機關也已就人民幣在台匯兌的相關技術問題和規範方式預擬腹案,希望“內政委員會”今天就能整合出單一版本,儘速完成修法,以利配合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政策,順利實施人民幣在台匯兌。
“陸委會”表示,現行“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兩岸必須先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才能開放人民幣在台兌換。
“陸委會”指出,這項規定主要考量台灣非國際貨幣基金會(IMF)會員,若要實現人民幣在台常態化、全面性兌換,必須與大陸簽署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才能避免人民幣供需不平衡、人民幣在台流通影響新台幣的國幣地位等風險。
“陸委會”說,關於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目前“立法院”有四種版本,目的都是可以先試辦人民幣兌換。
從立法技術面來看,“陸委會”建議,可保留“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但增列試辦法源,即規定在兩岸簽署貨幣清算協定前,可採取局部試辦方式,以利於辦理小規模、有限度的人民幣兌換業務;或參照“兩岸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等立法體制,採法規授權方式,授權相關機關可衡酌客觀因素及兩岸協商進程,就辦理人民幣匯兌業務訂定相關子法。
“陸委會”指出,由於人民幣匯兌涉及兩岸互動,須依據兩岸協商進程,作出不同的安排。因此,若採取法規授權的立法例,由“立法院”授權行政部門依其專業及職權,衡酌相關因素及兩岸互動情勢變化,訂定相關辦法,較具有彈性,無須逐次修法,也與“兩岸條例”其他條文較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