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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13 12:12:55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範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資質,並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合同(契約),並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遊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依合同(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並相互確認旅遊者的通行手續。旅遊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遊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後,視不同情況協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遊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遊相關事宜,為旅遊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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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兩岸兩會恢復協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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